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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执法依据

时间:2022-06-14  来源:恶臭气体检测仪  作者:赢润集团
恶臭污染执法依据应当参照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列的恶臭指标浓度限值,对于恶臭超标处罚依据,传统上来说一般是采用基于国标GB/T 14675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原理的人工嗅辩方式来评判企业恶臭污染物是否超标。
 
恶臭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其主要产生的来源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制药、石化、垃圾填埋场、食品加工、化工等典型恶臭排放企业。
 
根据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于恶臭限值如下:
1、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臭气浓度限值为10
2、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新建扩建的臭气浓度限值为20,现有的臭气浓度限值为30
3、三类区(特定工业区)
新建扩建的臭气浓度限值为60,现有的臭气浓度限值为70
 
国标中除了对换算出来的臭气浓度有相应的限值,对于其他八种恶臭污染物气体也是具有相应的限值的。而且对于企业或园区的恶臭限值一般指的是厂周界位置的标准值,它是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法定边界,浓度过高时,再往外扩散就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逸散至居民区还会引发恶臭投诉事件。
 
对于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所产生的恶臭浓度的界定,国家标准是依照《GB/T 14675-19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的传统人工采样嗅辩的方式来对厂周界采集的恶臭气体检测判断是否超标。该方式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极易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易出错和产生较大误差。
 
有鉴于此,赢润集团专门研发生产了基于恶臭电子鼻技术的ERUN-QB9620移动手提式恶臭气体检测仪,不仅能够用于同时检测并显示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硫化氢、二甲二硫醚、三甲胺、甲硫醚、苯乙烯、甲硫醇、二硫化碳、氨气全部八项恶臭污染物的浓度值,并可自动换算为臭气浓度。超标时,仪器声光报警,具有大容量数据存储功能,并可通过USB将数据传输至电脑进行存储及打印,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推荐使用的恶臭评判执法利器。
恶臭污染执法依据
恶臭超标处罚依据
以上就是关于恶臭污染执法依据的相关介绍,总结一下,就是对于恶臭超标处罚依据而言,是将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的厂周界测得的实际恶臭污染物浓度值与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厂界恶臭气体限值标准进行对比来界定的。检测到的厂周界任意位置的恶臭比国标要求的高,就可以作为数据支撑,责令恶臭污染物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并相应的进行处罚;反之,那么恶臭就是达标的,要对恶臭投诉群众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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